(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瑞阳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保全申请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瑞阳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功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武汉瑞阳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岭(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功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申请人武汉瑞阳物资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功凯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瑞阳物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张建明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鄂A8RY**)小型轿车一辆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瑞阳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功凯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瑞阳物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张建明名下(车牌号为:鄂A8RY**)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