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河南信阳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信阳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德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河南信阳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信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偿还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5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4195元,河南信阳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利息,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信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河南信阳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资产,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