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崔继臣与黄盼盼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继臣,黄盼盼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崔继臣。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黄盼盼。委托代理人皇甫x。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继臣诉被告黄盼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继臣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继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继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崔继臣负担。审 判 长 黄 涛审 判 员 尹普普人民陪审员 程 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