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肖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79号罪犯肖云。系累犯。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告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改判为被害人经济损失余款249839.1元,由肖云等七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肖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3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47.4分,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二季度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均为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肖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云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