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周茂林与曾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林,曾书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91号原告周茂林,男,生于1984年12月12日,苗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江燕,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书泽,男,生于1973年2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周茂林与被告曾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茂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茂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周茂林已预���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茂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