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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周茂林与曾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林,曾书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91号原告周茂林,男,生于1984年12月12日,苗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江燕,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书泽,男,生于1973年2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周茂林与被告曾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茂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茂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周茂林已预���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茂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