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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孙海茂与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茂,杜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5号原告:孙海茂,男,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永清,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茂与被告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茂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海茂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