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孙海茂与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茂,杜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5号原告:孙海茂,男,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永清,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茂与被告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茂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海茂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