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新、毛绍彬、张俊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福新,毛绍彬,张俊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56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子励。委托代理人:廖慧婷。委托代理人,梁志森。被告一:张福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二:毛绍彬,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三:张俊豪,住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新、毛绍彬、张俊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以被告已经全额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29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仕杰代理审判员 张小文人民陪审员 林雪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