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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新、毛绍彬、张俊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福新,毛绍彬,张俊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56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子励。委托代理人:廖慧婷。委托代理人,梁志森。被告一:张福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二:毛绍彬,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三:张俊豪,住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新、毛绍彬、张俊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以被告已经全额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29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仕杰代理审判员  张小文人民陪审员  林雪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