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5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陈振明与王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明,王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5316号原告陈振明,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被告王玲,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原告陈振明诉被告王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丹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振明,被告王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振明诉称:我与王玲系邻居关系,平时不相往来。2013年9月17日早晨6时40分左右,我报警反映王玲母亲要扎我车胎一事,此时,王玲和她母亲经过,同我及警察发生争吵,王玲用手指指着我的鼻子,我无处可躲只好推了她一下,她也推了我几下,我觉得浑身无力瘫倒在地。当日我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以下简称潞河医院)检查。次日,王玲丈夫驾驶汽车从我身边路过,并说:“胆子越来越大了,找我开车撞她呢,这是在楼下,太近了,早晚我要开车撞她。”我为治疗花费医疗费987元;我虽无工作,但由于与王玲争吵受伤,自行判断需休息6天,王玲应赔偿我误工费800元;我为治疗打黑车花费交通费200元;与派出所联系及起诉后与法院联系,我花费电话费30元,打印费14元;另王玲造成我的心灵伤害,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故我起诉要求:1、被告王玲赔偿我医药费987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200元,电话费3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打印费14元,共计7031元;2、被告王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玲辩称:我不同意对陈振明进行赔偿。2013年9月17日早晨7时15分左右,我在小区遛弯,我父母在家没有下楼。当天8时30分左右,我陪母亲下楼准备去超市买东西。下楼后,陈振明指着我母亲告诉警察说我母亲要串通别人扎她的自行车车胎,我母亲一头雾水,不清楚什么情况。后陈振明口吐恶语,对我母亲大加辱骂。我气不过才与其争辩,在没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陈振明坐在地上,顺势躺下,见无人搭理,一会又自行爬起来。我和母亲在警察和邻居的劝解下相继离开。我丈夫9月18日在外地出差,下午才回家,未见陈振明本人,更谈不上出言威胁她。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6时40分许,陈振明报警反映王玲之母王春英意图扎其自行车车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梨园派出所民警出警。在民警对陈振明进行询问的过程中,王玲及王春英经过,并与陈振明发生争吵,但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后陈振明自行倒地,王玲及王春英在警察及邻居的劝解下离开。争吵发生后,陈振明至梨园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并称“没打我,推我胸口了,气我了”、“我没打她,我也推了他”、“没有人受伤,我很生气。”当日,陈振明至潞河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未见明显异常,但因陈振明感觉头晕、心慌故输液三天,花费医药费985.68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振明称事发当日,因王玲用手指指其脸,其站不住,故倒地,且因王玲使其生气导致内伤不舒服,故在潞河医院检查治疗。陈振明陈述其无工作,因其于9月17日事发后自觉身体不适,带病照顾家人,故主张误工费800元,陈振明亦未向本院提供交通费票据和复印费票据。王玲称其与陈振明未发生肢体冲突,并提供邻居李宝华的证言一份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潞河医院挂号费票据、潞河医院医疗费票据、心电图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梨园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陈振明与被告王玲因邻里矛盾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陈振明当日的就诊检查亦未发现异常,故对陈振明要求王玲赔偿医药费987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200元,电话费3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打印费1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本院同时认为,陈振明与王玲作为邻居,应当和睦邻里关系,友好相处,发生矛盾时应当控制各自情绪,解决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居住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振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振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苑路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