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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二终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曹爱珍与贾孟雨、贾某某,贾攀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曹爱珍;贾孟雨;贾某某;贾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二终字第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爱珍,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沈松林,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孟雨,女,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董院生,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贾孟雨舅父。委托代理人胡小军,河南省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汉族,2002年2月25日出生,学生,住河南省鲁山县。法定代理人曹爱珍(上诉人),系贾某某之母亲。原审第三人贾攀,男,192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爱珍与被上诉人贾孟雨、贾某某,原审第三人贾攀继承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曹爱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曹爱珍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爱珍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爱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曹爱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