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张某甲,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