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建林、魏建荣等与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魏建荣,韩琳,南予见,常容,张建峰,李爱勤,赵文静,孟莉,陈霄,雷念东,李付伟,李付悦,周灿刚,张玉花,闫学峰,孟焕军,李燕茹,马素红,张凯霞,吕海霞,贾伟,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田庆耀,田庆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566号原告:王建林,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魏建荣,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韩琳,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南予见,男,汉族,1952年9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常容,女,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原告:张建峰,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李爱勤,女,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赵文静��女,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孟莉,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陈霄,女,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雷念东,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李付伟,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李付悦,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西藏乃东县。原告:周灿刚,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原告:张玉花,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闫学峰,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孟焕军,女,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李燕茹,女,汉族,1972���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马素红,女,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张凯霞,女,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吕海霞,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贾伟,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诉讼代表人:王建林、魏建荣、韩琳委托代理人韩志刚、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淞山路西建业森林半岛。法定代表人:徐双。被告: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713号。法定代表人:田庆伟。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有限公司。地址: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60室。法定代表人:田庆耀。被告:田庆耀,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田庆伟,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林等22人诉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等5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王建林等22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方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王建林等22人仍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林等22人未依照规定按期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O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