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王亦卿与陈锋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亦卿,陈锋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王亦卿,女,1988年9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翁秋红,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锋,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卿诉被告陈锋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亦卿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王亦卿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亦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王亦卿已预交),由王亦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