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40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温某,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原告陈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冠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相恋,于1996年12月18日在从化市登记结婚,1997年9月7日生育女儿温某雯。2011年初开始至2013年4月,被告酗酒后便对原告施暴,导致原告多处受伤,原告需到医院治疗。原告曾因此多次报警,但警察没有立案。原告亦到妇联反映问题,但妇联也帮不上忙。被告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原告对此已无法忍受,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至今小孩满18周岁。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在被告所在地建的三层半框架结构楼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15000元给原告。4、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拟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3、从化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收费收据,证明被告对原告施暴,导致原告受伤并医院治疗。被告温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于199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9月7日生育女儿温某雯。女儿现在读高一,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2、原告提及的三层半结构楼房没有房产证,该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楼房属于原告父母及原告兄弟亲戚共同所建,不属于原被告所有。3、原被告的感情一直很好,后来我调至从化吕田工作后,因双方互不信任,争吵时有些互相推撞,但被告没有对原告施暴。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温某于199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9月7日生育女儿温某雯。婚后,原被告由于缺乏沟通,互不信任,双方经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小孩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已经结婚十七年,并且育有一小孩,虽近年因生活上问题发生争吵而致夫妻感情不太融洽,但矛盾不大,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夫妻能化解矛盾,融洽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温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冠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婕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