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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中法执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鸡西市龙发土产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龙发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中法执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鸡西市龙发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吴俊龙,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鸡西市龙发土产有限公司因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冠执字第20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罚款错误。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鸡西市龙发土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要求撤回对该罚款的复议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鸡西市龙发土产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新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