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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孙土忠与王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土忠,王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589号原告孙土忠。被告王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土忠与被告王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孙土忠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孙土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土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