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丁传红与杨清宏,杨宪巧返还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某,杨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飞、田长明,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本院准其免交。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