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赵卫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庆,赵卫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499号原告:李国庆,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被告:赵卫锋,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文军。白玉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庆与被告赵伟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国庆于2013年12月1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77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