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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蔡民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242号原告赵某,女,31岁。委托代理人袁登高,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仇某,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仇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仇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4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