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蔡民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242号原告赵某,女,31岁。委托代理人袁登高,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仇某,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仇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仇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4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