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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花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花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唐某某,女,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