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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13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