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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张建兴与顾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兴,顾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张建兴(又名张建新),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建国,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兴与被告顾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兴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张建兴负担。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张建兴负担,原告负担部分被告顾建国已预交,由原告张建兴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被告顾建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章 伟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