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兆前与张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前,张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马兆前,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张顾,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兆前诉被告张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兆前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兆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兆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兆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