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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XX与思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思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张XX,女,汉族,农民。被告思XX,男,汉族,农民。原告张XX与被告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农历腊月初五订婚,并于2013年1月28日在横山县民证局登记结婚婚。2013年农历2月13日依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五万元;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没有家庭共同财产,但原告必须返还彩礼、衣裳钱等共计13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XX请求与被告思XX离婚,被告思XX同意离婚,调解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思XX离婚;二、原告张XX一次性返还被告思XX彩礼、衣裳钱等共计75000元;三、家庭共同财产原告张XX放弃分割。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广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