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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柳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张春花,居民。被告:柳洪娟,居民。原告张春花诉被告柳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花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审 判 员  李淑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