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柳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张春花,居民。被告:柳洪娟,居民。原告张春花诉被告柳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花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审 判 员 李淑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