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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袁英英与董怀志、刘艳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英英,蔡丽凤,李志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袁英英。被申请人:蔡丽凤。被申请人:李志东。申请人袁英英与被申请人董怀志,刘艳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袁英英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蔡丽凤所有的冀H594**号桑塔纳牌轿车,给予20000元的财产保全,保全被申请人李志东所有的冀HG55**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给予20000元的财产保全,以及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丽凤所有的冀H594**号桑塔纳牌轿车、被申请人李志东所有的冀HG55**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蔡丽凤,李志东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不得设定抵押担保。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学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