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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江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力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宇润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力盛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宇润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江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南京力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2872-4,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3号1905室。法定代表人张力,力盛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宇润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润林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陶村王巷。法定代表人邹红珍,宇润林公司经理。原告力盛公司与被告宇润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润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力盛公司诉称,2011年6月,其与南京麦丝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丝莉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往来。麦丝莉的业务代表人徐国强先后与其签订三份购买服装辅料的合同,其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向麦丝莉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票据,此后,麦丝莉公司支付部分价款,尚欠价款31113.50元。麦丝莉公司现更名为本案被告宇润林公司。现要求宇润林公司立即给付所欠价款31113.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2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宇润林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徐国强原系麦丝莉公司业务经理。2011年6月,徐国强向原告力盛公司订购钮扣、织带等服装辅料,并于同年6月30日、9月5日分别签订了三份订购合同。就付款方式,三份合同均在第五条约定,需方收货后,供方即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须于30日内付清货款。三份合同总价款为93579.85元。合同签订后,力盛公司也按约进行供货,徐国强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2011年9月19日、2012年1月15日,力盛公司向麦丝莉公司分别开具三份增值税票据,共计数额为93579.85元。此后,2012年3月6日、同年3月23日,麦丝莉公司通过银行分两笔向力盛公司支付价款62466.35元,尚欠价款31113.50元。另查明,麦丝莉公司于2013年2月8日更名为本案被告宇润林公司。因宇润林公司未支付价款,力盛公司诉至本院。审理中,因宇润林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宇润林公司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订购合同、送货单、增值税票据(复印件)、调查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力盛公司与徐国强代表麦丝莉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力盛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有权获取价款。徐国强作为麦丝莉公司的业务经理,其与力盛公司签订合同及收取力盛公司所供货物的行为,系代表麦丝莉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麦丝莉公司承担。麦丝莉公司已更名为本案被告宇润林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其更名后的宇润林公司承担。故力盛公司要求宇润林公司给付所欠价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力盛公司开具增值税票据后,宇润林公司在30日内付清价款。因宇润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价款,故力盛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力盛公司主张的利率标准,因无合同约定,故对其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宇润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宇润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力盛公司价款31113.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2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力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宇润林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秦俊华人民陪审员  朱光葆人民陪审员  徐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重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