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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肖向前与陆亦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向前,陆亦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肖向前,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陆亦子,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向前诉被告陆亦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前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向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向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李飞高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