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肖向前与陆亦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向前,陆亦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肖向前,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陆亦子,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向前诉被告陆亦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前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向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向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李飞高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