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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杨君与朱仁宏、朱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朱仁宏,朱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杨君。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朱仁宏。被告朱海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诉被告朱仁宏、朱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君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君负担。(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