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杨君与朱仁宏、朱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朱仁宏,朱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杨君。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朱仁宏。被告朱海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诉被告朱仁宏、朱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君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君负担。(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