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600号叶俊超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超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6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俊超,男,21岁。2013年1月4日���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俊超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俊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叶俊超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某号406遇见被害人黄某某,遂以黄某某去年造成其入狱为由要求黄某某赔偿损失,并伙同“阿明”、“阿蛋”等男子(均另案处理)殴打并持水果刀威胁黄某某,强迫黄某某签下向叶俊超借款8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经鉴定,黄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叶俊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叶俊超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一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法医学鉴定书、关于黄某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说明、借条、黄某某病历资料、谅解书及收据、抓获经过、户籍材料、(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俊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俊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俊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俊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俊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俊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人民陪审员 蒋锦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