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宋秀丽与杨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丽,杨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65号申请执行人宋秀丽。被执行人杨凤祥。申请执行人宋秀丽与被执行人杨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