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宋秀丽与杨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丽,杨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65号申请执行人宋秀丽。被执行人杨凤祥。申请执行人宋秀丽与被执行人杨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