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史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可,钱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史可。被执行人钱文科。史可与钱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钱文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史可借款4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文科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史可与被执行人钱文科就未受偿部分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文科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史可与被执行人钱文科就未受偿部分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