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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申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宗福申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宗福,焦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申字第003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宗福,男,汉族,1952年5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焦蒙,女,汉族,1994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淑华,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宗福因与被申请人焦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宗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立新代理审判员  范爱礼代理审判员  申志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岑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