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牟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名牟某。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六年余。2012年11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3年1月17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城民初字第1230号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和好,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7月10日生一女牟某,现在烟台大学就读。2013年1月17日,因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城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上事实有原告牟某某的当庭陈述、(2012)潍城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虽经本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贾 乐审 判 员 赵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