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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郭某。被告:朱某。原告郭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维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