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郭某。被告:朱某。原告郭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维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