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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田玉梅与陈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梅,陈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田玉梅,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富国街道办事处田家村。被告陈刚,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西城水利小区(全景花园)**号楼*单元***室。原告田玉梅诉被告陈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田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田玉梅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玉梅负担。审判长  房宝敏审判员  戚振鹏审判员  徐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