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田玉梅与陈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梅,陈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田玉梅,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富国街道办事处田家村。被告陈刚,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西城水利小区(全景花园)**号楼*单元***室。原告田玉梅诉被告陈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田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田玉梅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玉梅负担。审判长 房宝敏审判员 戚振鹏审判员 徐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