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高明与吴延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吴延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高明。委托代理人张洪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延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吴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