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朱晋芳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景佑,总理。被执行人朱晋芳,女,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晋芳的鲁VK2**号红旗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