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程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72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恬君出庭,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明知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鲁某没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根据现有参保证明无法申请投资落户的情况下,为了承接该单位相关业务,对鲁谎称自己认识拱墅区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可以重新拉出一份参保证明。后被告人程某来到本市拱墅区卖鱼桥附近,通过他人重新伪造了一份参保证明(经鉴定,该社保证明上所盖的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业务专用章系伪造),并将该参保证明交给鲁某。同年8月28日下午,鲁某向杭州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递交了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发现其提供的社保参保证明与系统记录不符。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1日,被告人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刁某、鲁某、陈某、高某、张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印章某、参保证明原样、伪造参保证明、印文鉴定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落户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