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中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高彬与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高彬,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万洪,赵勇林,宋光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中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黄高彬,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王贤斌,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雷世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群,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雷学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树清,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罗万洪,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赵勇林,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宋光权,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高彬与被告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万洪、赵勇林、宋光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宋光权下落不明,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