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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白武玲与罗长红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武玲,罗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46-3号申请执行人白武玲,女,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沙坝乡。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白武玲之母。被执行人罗长红,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委托代理人罗长花,系罗长红之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年9月12日作出的(2005)安汉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长红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长红与申请执行人白武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罗长红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武玲80000元;二、被执行人罗长红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连本带息超出80000部分)视为申请执行人白武玲一次性支付给其子罗甲的抚养教育费,被执行人罗长红放弃要求申请执行人白武玲承担其子罗甲抚养教育费的诉讼权利;三、执行费935元,被执行人罗长红自愿承担。现被执行人罗长红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安汉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恒审 判 员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