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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德升与王艳萍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升,王艳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李德升,男,汉族,7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艳萍,女,约47岁,汉族,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升与被告王艳萍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升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艳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升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艳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升撤回对被告王艳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升承担。审 判 长  牛守海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