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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仕玲与被执行人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仕玲,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马仕玲,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波,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马仕玲与被执行人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波所有的位于贺州市灵峰街60号房屋[房产证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06)000310XX]。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峰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照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