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姚云昌、姚时英等与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昌,姚时英,姚众,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姚云昌。原告:姚时英。原告:姚众。被告: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云昌与被告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原告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云昌、姚时英、姚众撤回对被告浙江众和建设有��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姚云昌、姚时英、姚众承担。审 判 长 章 溯审 判 员 严正凯人民陪审员 王赛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