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俊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平、代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俊琨,王明平,代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游执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林俊琨,男,生于1977年6月25日,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住游仙区沈家坝北街1幢6号附1号。被执行人王明平,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住游仙区小枧沟镇登仙村4组。被执行人代志春,女,生于1971年8月19日,绵阳市游仙区人,住游仙区小枧沟镇登仙村4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代志春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特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代志春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代志春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