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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宝宏与王洪存、宽城满族自治县存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宏,王洪存,宽城满族自治县存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孙宝宏。被告王洪存。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存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存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宏与被告王洪存、宽城满族自治县存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使将来的调解或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洪存所有的奥迪冀H340**号轿车及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存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养牛场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洪存所有的奥迪冀H340**号轿车予以查封。二、将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存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养牛场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欣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