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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信阳市师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师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家胜,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霞,女,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师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霞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霞偿还信阳市师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5155923元,并承担诉讼费23945.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霞未履行义务,信阳市师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霞暂无可供执行资产,信阳市师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