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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执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小云;顾健;刘强;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3346号原告汪小云与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顾健、刘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小云代为偿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513,229.33元;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汪小云的以人民币1,513,229.33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顾健、被告刘强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419.06元,由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顾健、被告刘强共同负担。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上述义务,权利人汪小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给付人民币1,513,229,33元及诉讼费18,419.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同年6月5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并公告向被执行人顾健、刘强送达了执行令。但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在外债务累累,其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顾健、刘强下落不明,其房产也被多家法院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的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暂缓执行,待今后有了财产执行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执行笔录等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汪小云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琦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马 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