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罗享富与王潇、余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亨富,王潇,余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38号申请执行人:罗亨富,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潇,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余群,女,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潇、余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潇、余群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王杰敏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