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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罗享富与王潇、余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亨富,王潇,余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38号申请执行人:罗亨富,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潇,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余群,女,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潇、余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潇、余群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王杰敏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