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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潼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潼关县城关镇三堡村四组与贠肖锋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潼关县城关镇三堡村四组,贠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潼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三堡村四组。负责人贠胜利,男,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贠肖锋,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三堡村四组与被执行人贠肖锋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渭中法民再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贠肖锋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三堡村四组承包款1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再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陈荣亮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