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王永朝与西安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40号原告王永朝,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王永朝与被告被告西安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却无法向被告西安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被告西安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不明确,无法确定其公司情况,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永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7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航 微信公众号“”